(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娟诉被告迟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迟某,男,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