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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文娟诉被告迟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沈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迟某,男,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