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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刚诉被告黄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黄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郑刚,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杰,男,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刚诉被告黄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刚负担。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