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刚诉被告黄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黄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郑刚,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卿运和,四川金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杰,男,生于1981年5月26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刚诉被告黄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刚负担。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