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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与被执行人个旧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个旧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字第304号申请人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法定代表人李世红,系该队队长。被执行人个旧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投资人李自明。申请人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与被执行人个旧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的(2002)个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于200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4)个执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6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个旧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一次性赔还申请人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案款人民币20000元,剩余案款人民币46000元个旧市锡城鄢棚办事处建筑队自愿放弃追偿,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2)个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890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东方进口汽车维修中心交纳(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芷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