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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韩克成与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成,张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韩克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大花林大街197号。身份证号370781198001085218。被执行人:张玉花,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何官镇耿家里双村。身份证号37072119571207256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克成与被执行人张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玉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良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