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德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三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33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