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希君与单伟、侯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56-1号申请人:李希君。被申请人:单伟。被申请人:侯辉。被申请人:刘洪祥。申请人李希君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单伟、侯辉、单连坤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想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