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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亚丽,任经理。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杜永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惠州市汇泓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何其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育玲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