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桂林与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林,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梁桂林,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春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桂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发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