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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志辉建筑器材租赁部诉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志辉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6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志辉建筑器材租赁部。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志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志辉建筑器材租赁部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239124.3元、赔偿款109745元及后续租金8296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违约金27421元及后续违约金6836.4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711.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53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8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沙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0252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