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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亚婷与程云、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亚婷,程云,王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573号申请人王亚婷。委托代理人刘勇。被申请人程云。被申请人王金磊。申请人王亚婷因与被申请人程云、王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