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范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郑顺忠。原告范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紫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