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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范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郑顺忠。原告范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紫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