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4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董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董远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48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0216XXXX),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9号。负责人姜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远海(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被告董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董远海名下车牌号为×××(宝马牌)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远海名下车牌号为×××(宝马牌)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何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