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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7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有柱与陈海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柱,陈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730-2号申请执行人:黄有柱。被执行人:陈海峰。申请执行人黄有柱与被执行人陈海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