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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490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鞍山道6号居安家园法定代表人卓国锦委托代理人程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女,汉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