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坪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杜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赌博,屡劝不改,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被告更对原告大打出手,女方一再包容认为他会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被告嗜赌如命,女方承担了家庭的费用,男方理所当然,还在外面欠下巨额赌债,还屡次要原告替他偿还。2013年清明节后,原、被告已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为解脱这名存实亡的婚姻,于2014年2月28日向乐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乐昌市人民法院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席,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14年7月22日以(2014)韶乐法坪坪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被告声称,要求原告赔偿一万多元才同意跟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双方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认为,因被告嗜赌的恶习,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已于2014年2月28日首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杜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述称“被告嗜赌如命,原告承担了家庭的费用,被告在外面欠下巨额赌债,还屡次要原告替他偿还。2013年清明节后,原、被告已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以(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无明显改善,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韶乐法坪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一定的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原告称,原、被告之间因被告有赌博的陋习而产生矛盾,后双方于2013年清明节后正式分居。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2年,且原告曾于2014年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无明显改善。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强生审 判 员 杨香中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