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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