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杜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刘丽平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