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王民初字第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94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