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陈某某,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陈某某,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43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945-X。负责人张晓伟,经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22F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016-4。法定代表人林华平,经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1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