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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春梅与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梅,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邵春梅。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浦凡,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梅诉被告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梅撤回对被告大连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4元,减半收取5922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59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