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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538号原告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郑州晟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