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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桂月与谭华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月,谭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李桂月。被申请人谭华明,系渝G×××××皮卡车肇事司机。申请人李桂月与被申请人谭华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谭华明驾驶的车牌号渝G×××××皮卡车一辆,并以桂L×××××车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谭华明驾驶的车牌号渝G×××××皮卡车一辆。以上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扣押财产。如需续扣,申请人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