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应某甲与应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甲,应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应某甲,女,200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应某乙,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应某甲申请执行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18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