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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金年与武汉升、何相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年,武汉升,何相辰,王建军,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168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年,居民。被执行人武汉升,居民。被执行人何相辰,居民。被执行人王建军,居民。被执行人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汉升,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金年与被执行人武汉升、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升、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在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有40亩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升、临沂润和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阴县垛庄镇孟良崮工业园(2013)-13号40亩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藏、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立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