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光迎与张念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王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迎,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念兴,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光迎与被执行人张念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念兴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光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500元,负担诉讼费110.3元,执行费60元。该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念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张念兴的银行存款10710元予以冻结,待冻结金额足够标的后一并支付于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