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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薛昌豪与郭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昌豪,郭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3-3号申请执行人薛昌豪。被执行人郭加胜。申请执行人薛昌豪与被执行人郭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0000元,已执结标的额14100元,未结标的额1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怀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