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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四枚与邝军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枚,邝军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1275号原告王四枚,女。委托代理人李贵明,湖南省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邝军贤,男,2014年11月17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四枚诉被告邝军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邝军贤于2014年12月17日死亡,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中止诉讼。经查,被告邝军贤无遗产可供继承,也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872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涂志威人民陪审员  邝 志人民陪审员  刘友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