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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志中与被执行人胡玉华、蒲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志中,胡玉华,蒲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田志中,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玉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蒲文芳,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田志中与被执行人胡玉华、蒲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确认,胡玉华、蒲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志中借款110240及利息624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志中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志中与被执行人胡玉华、蒲文芳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