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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等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确认土地行政颁证违法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宝塔岗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宝塔湾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珍珠峪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毛家岗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两岔溪村民委员会四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庄家峪村民委员会一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庄家峪村民委员会二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初字第78号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诉讼代表人田胜初,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宝塔岗组。诉讼代表人田际庸,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宝塔湾组。诉讼代表人田际忠,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珍珠峪组。诉讼代表人田家铭,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毛家岗组。诉讼代表人田卫国,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两岔溪村民委员会四组。诉讼代表人熊义明,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庄家峪村民委员会一组。诉讼代表人胡国胜,组长。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庄家峪村民委员会二组。诉讼代表人胡文华,组长。委托代理人罗忠亮,张家界市永定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陈家溪路。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等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确认土地行政颁证违法纠纷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等以所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等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打鼓台居委会王家偏组等负担。审 判 长  钟 强审 判 员  尹相琼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