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克中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中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2014)新乌证字第12263号公证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合计4442225.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13日)的义务,并承担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等财产。因现已查封的财产属轮候查封,近期尚无结果。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对于本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2014)新乌证字第1226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尼亚孜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黄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帅 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