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友旺与玉环县德尔文铜业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149号申请执行人陈友旺,无业。被执行人玉环县德尔文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德文。申请执行人陈友旺与被执行人玉环县德尔文铜业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3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7.50元、申请执行费55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5年9月,本院至玉环县各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浙江省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出财产协查申请,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015年9月11日,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无车辆登记情况;2015年9月,本院至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无房产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1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友旺发现被执行人玉环县德尔文铜业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