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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公民身份号码×××142X。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638。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