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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熊天利与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熊天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锦,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天利。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熊天利所有的津N×××××号牌福克斯小客车,于2013年1月21日在安邦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22日零时至2014年1月21日24时止。2013年9月13日15时许,案外人熊建浩驾驶登记在熊天利名下的津J×××××号牌福克斯牌小客车,沿青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辛庄村口时,与对行左转李庆海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庆海及乘车人王兴华受伤的后果。该事故经公安武清交警支队认定,熊建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庆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1月熊天利诉至法院请求案外人李庆海赔偿熊天利各项车损费57406元、车损评估费2880元、探测拆解费3010元、交通事故作业费800元、车辆痕检费3400元,合计67556元。熊天利向法院提交了车损评估费、探测拆解费、交通事故作业费、车辆痕检费的各项票据。2013年11月28日熊天利与李庆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李庆海赔偿熊天利各项损失13511.2元,其余54044.8元由熊天利自行担负。熊天利因在安邦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要求安邦财险赔付其损失54044.8元,故熊天利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安邦财险赔偿其损失54044.8元,同时熊天利又提交了车损评估费、探测拆解费、车辆痕检费、交通事故作业各项票据的复印件和保险合同原件。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安邦财险抗辩称熊天利车损评估价格过高不予认可,对探测拆解费、车损评估费及车辆痕检费不属于保险约定赔付范围,但安邦财险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表示不同意熊天利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熊天利所有的津N×××××号牌小客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熊天利车辆受损,评估损失57406元,已由案外人李庆海赔偿熊天利13511.2元,剩余54044.8元安邦财险理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范围内予以赔付。同时安邦财险抗辩称探测拆解费、车辆痕检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对安邦财险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因探测拆解费、车辆痕检费均应属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安邦财险应在被保险车辆的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此案因安邦财险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安邦财险赔付熊天利车辆各项损失54044.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安邦财险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安邦财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评估费、拆解费、痕检费合计7480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为:评估费、拆解费、痕检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被上诉人熊天利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熊天利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拆解费、评估费、痕检费是否应由上诉人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拆解费、评估费、痕检费依法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关于该部分损失不应由其赔偿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安邦财险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