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喜与被告孙峰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喜,孙峰,王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87号原告张全喜,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峰,男,住驿城区。被告王敏,女,汉族,住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喜与被告孙峰、王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喜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喜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