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忠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志刚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忠琼,江志刚,贺小华,邓盛容,江志强,江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33-1号申请执行人苏忠琼,女。被执行人江志刚,男。被执行人贺小华,女。被执行人邓盛容,女。被执行人江志强,男。被执行人江志秀,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苏忠琼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志刚、贺小华、邓盛容、江志强、江志秀的存款10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