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慧琪矿产品经营部、伍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峨眉山市慧琪矿产品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戚催字第5号申请人峨眉山市慧琪矿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峨眉山市大为镇林家村3组。经营者伍慧。申请人峨眉山市慧琪矿产品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2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687215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同和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9日,收款人为常州市宗硕金属制品厂,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常州市戚墅堰支行,持票人峨眉山市慧琪矿产品经营部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峨眉山市慧琪矿产品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俊慧代理审判员 何健宏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