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永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959号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工业园区东河南寨村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付永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任永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瑞福审 判 员 刘雪琳代理审判员 崔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