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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一×与周二×、周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times,周二&times,周三&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81-1号原告周一×,农民。被告周二×,农民。被告周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与被告周二×、周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人民陪审员  刘国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