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聂云与许双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许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三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聂某,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被告许某甲,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原告聂某与被告许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术杰、人民陪审员黄丽娟组成合议庭,因聂某起诉时许某甲下落不明,本院在《人民日报》上向许某甲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2015年9月2日,原告聂某以许某甲下落不明、现许某甲的母亲要求抚养原、被告之子许某乙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程秀瑛审 判 员 程术杰人民陪审员 黄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