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忠兴申请宣告张凤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58号申请人张忠兴,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张忠兴要求宣告张凤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忠兴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张凤系父女关系,张凤2011年自称外出打工,但一去不返,经申请人多处打听,仍不知其下落,与申请人失去联系。经查,张凤,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与申请人张忠兴系父女关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显示张凤已多年不知去向,自2012年3月10日外出至今未归,失去联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1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同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凤为失踪人。二、指定张忠兴为失踪人张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