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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11号原告相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三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