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75号原告:谢某,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