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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475号原告:谢某,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