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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定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潘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定才,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定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定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提出撤诉,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