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陈广生,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5000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王恩平人民陪审员 郭丽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