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镜明与张明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5民一终533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富,李镜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富,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美琼,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镜明,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张明富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明富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明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凡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