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957号原告:曹某某,女,住所地东辽县。被告:孙某某,男,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