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东正与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正,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41号原告吴东正,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蔡文明、林配金,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南,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吴冷燕,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吴纯玉,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正与被告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正以原告与被告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吴东正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丽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