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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东正与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正,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41号原告吴东正,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蔡文明、林配金,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南,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吴冷燕,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吴纯玉,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正与被告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东正以原告与被告吴江南、吴冷燕、吴纯玉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吴东正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丽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