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工业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舒宇,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因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已找到遗失汇票,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孔怀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