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国迎与黄春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056号原告刘国迎,被告黄春平。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福新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人民陪审员 李连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