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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国迎与黄春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056号原告刘国迎,被告黄春平。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福新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人民陪审员  李连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