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秦勇与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秦勇,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莫秦勇,男,壮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委托代理人韦柳红,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振益,柳江县成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翠亨小区12栋6号。法定代表人甘晓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静心,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秦勇与被告柳江县志达汽车有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志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铁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