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哲与夏乙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夏乙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73号原告陈哲,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陈勇(系原告父亲),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夏乙元,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王涪霖,重庆康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哲与被告夏乙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更多数据: